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