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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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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在適用法律或命令時,若其持有的見解與其他機關的見解不一致,可以聲請統一解釋。然而,如果該機關根據法律應受到其他機關見解的拘束,或者有權改變其見解,則不在此限。 請注意,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的具體解釋和適用情況,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提供更具體的回答。建議您參閱相關的法律資料或尋求法律專家的意見以獲得更準確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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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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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4 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