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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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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2. 2.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第 1 款,憲法法庭在作出命令停止被聲請政黨全部或部分活動的裁定之前,應該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的意見。這表示在做出相關裁定之前,憲法法庭必須給予被聲請解散政黨的機會陳述他們的觀點。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第 2 款,如果憲法法庭在作出前述裁定之後認為情況變化使得停止活動的裁定變得無必要,則可以根據聲請或依據職權撤銷該裁定。這表示憲法法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自行撤銷停止活動的裁定,或依據聲請進行撤銷。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 情事變更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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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規定:「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