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14 條
- 1.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 2.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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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第 1 款,憲法法庭在作出命令停止被聲請政黨全部或部分活動的裁定之前,應該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的意見。這表示在做出相關裁定之前,憲法法庭必須給予被聲請解散政黨的機會陳述他們的觀點。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第 2 款,如果憲法法庭在作出前述裁定之後認為情況變化使得停止活動的裁定變得無必要,則可以根據聲請或依據職權撤銷該裁定。這表示憲法法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自行撤銷停止活動的裁定,或依據聲請進行撤銷。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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