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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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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2. 2.憲法法庭調查證據,各機關團體有協助之義務,依法律規定,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3 條: 1. 憲法法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這表示在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中,法庭有責任根據其職權去調查並收集相關的證據,以確定案件的事實情況。 2. 憲法法庭調查證據,各機關團體有協助之義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拒絕:這表示在憲法法庭的審理中,其他機關團體有義務協助法庭調查證據,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拒絕提供所需的證據。這是確保憲法法庭能夠順利進行調查和審理的重要規定。 舉例:如果憲法法庭需要調查特定憲法問題與相關的證據,其他政府機構和組織應該提供協助,例如提供文件、資料和其他必要的證據,以確保憲法法庭能夠進行充分的調查並做出正確的判決。

  • 證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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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3 條規定:「憲法法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憲法法庭調查證據,各機關團體有協助之義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拒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