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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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有變更者,應更新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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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2 條的意思是,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有變更,就應該更新審理程序。根據《七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程序暫行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如果審理程序中的法官有變更,則應重新進行言詞辯論。這表示在憲法法庭審理中,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發生變動,則需要重新進行辯論程序,以確保正確的審理。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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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