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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2.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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