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10 條
- 1.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提出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證明文件。
- 2.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認為其不合適者,得隨時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10條規定了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的程序及要求。根據第1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需要提供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的證明文件。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確保所委任的代理人具有相應的專業資格。例如,如果委任的是律師,需要提供律師執業證明;如果委任的是教授,需要提供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明。 根據第2項,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果認為該代理人不合適,憲法法庭可以隨時撤銷其許可。這表示憲法法庭保有權力,可以根據情況隨時更改或終止代理人的許可。例如,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案件中出現了不當行為或不適當的態度,憲法法庭可以撤銷其代理人的許可。 相關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2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