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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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當中央或地方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對應適用憲法有疑義的情況,或者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爭議,或者適用法律與命令有與憲法相衝突之疑義,可以提出聲請解釋憲法。 二、當人民、法人或政黨受到不法侵害並且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可以提出聲請解釋憲法。 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提案,對於其行使職權時對憲法適用有疑義的情況,或者對適用法律有與憲法相衝突之疑義時,可以提出聲請解釋憲法。 根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且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應該不會被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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