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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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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如下: 1.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事項。 根據該條,當法律與憲法有牴觸疑義時,由司法院大法官來解釋。法律與憲法之間是否牴觸應該由司法院來解釋,並在需要時修正相關法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解釋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並適用於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2. 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的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範疇還包括判斷法律或命令是否與憲法相牴觸。根據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及第173條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與之牴觸的法律無效。因此,當有關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相牴觸,需要由司法院大法官來作出解釋。 3. 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是否牴觸憲法的事項。 此外,大法官的解釋還包括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是否與憲法牴觸。然而,此項解釋僅限於憲法條文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換句話說,只有當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涉及到憲法條文的規定時,司法院大法官才有權進行解釋。 根據以上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確定了大法官解釋憲法的範疇,並明確了解釋的對象與限制。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取自 https://jirs.judicial.gov.tw/adr/Xml/XmlAnyM057022.ht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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