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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97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有發放行政救濟金始可提起返還「行政救濟金」之權利訴訟與訴訟判決:「應由台電公司發放行政救濟金」係兩碼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論結,本件被告自有給付系爭行政救濟金之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此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行政救濟金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此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行政救濟金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被告竟以行政救濟金非法定補償範圍等由駁回原告所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拒絕原告行政救濟金之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兩造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會議主題就是「...應如何補償」,而會議結論雖無被上訴人支付行政救濟金,但結論只有一個「...建議以行政救濟金酌予補償」,僅因為上訴人支付行政救濟金之期間只有三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事實,再審原告於八十三年即取得領取行政救濟金之資格,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領取行政救濟金,據此,再審原告行政救濟金權利之取得及實現均非在合夥契約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計支付之行政救濟金二千六百五十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見不論名目、項目皆不含77至83年間違章建物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是以簽立價購同意書與否,與本件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無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依電業法第53條規定,應由台電公司發放行政救濟金,其非發放該行政救濟金之義務人等事由,乃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發放行政救濟金的目的是為了使徵收順利進行,原告亦自承本件發放行政救濟金是因為抵價地所有權人拒絕點交並抗爭,經原告發放行政救濟金後,抵價地所有權人才陸續辦理點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隱匿不提其妻已具領六四二、二四○元行政救濟金,而僅以其具領之八四、○○○元營業補助費,來與無另發給營業補助費而僅發給三八五、三四五元行政救濟金之臨時攤販相比,如加計原告及其妻具領之行政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歸原告所有,原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225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申請及領取之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39萬元、加發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543,18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建物補償費、自動拆遷獎勵金及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發放的基準皆為同一建物,發放對象係公告徵收之所有權人,惟因自動拆遷獎勵金及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除已支付部分救濟金外,目前尚未核發之土地改良行政救濟金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四萬九千四百五十元(即尚餘土地一點四九九五公頃部分),經雙方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召開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行政救濟金係被上訴人考量財力負擔,為降低抗爭並實質照顧拆遷戶,經簽奉市長核可以行政救濟金之名義,發補償金予建物所有權人,此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建議以行政救濟金方式予以補償,...。上述之行政救濟金由本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徵收補償費項下支應。...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補償義務亦未因上訴人發放行政救濟金給人民而免除,被上訴人無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因行政救濟金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北市教八字第八九二○一九四○○○號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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