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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為判決理由矛盾,且未說明及闡明上訴人應如何作成合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之行政處分,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事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屬程序法規,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後,如有同條第1項所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事實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3項規定,所為原處分命被上訴人返還浮報之訓練經費181,500元,於法無據,核屬違法,該部分應予撤銷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屬程序法規,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後,如有同條第1項所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事實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業已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為追繳之行政處分,於法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施行後,則原告就上開被告溢領之款項,本得於撤銷該違法之授益處分後,依現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規定,直接另作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避免為數可觀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均須逐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且造成民眾必須跑法院,負擔訴訟費用之勞費,也因而嚴重影響行政效能,乃研提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民法第179條、181條等法律訴請被告返還系爭遷葬補償費57,000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本得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逕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殊無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之必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5,000元之專業技術加給,合計75,000元,被告亦同意就上開支領款項於106年1月24日以前全部償還,惟因被告在期限屆至後仍未返還,原告乃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2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則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2項所明文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繼受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並未有如該法第49條之1第1項後段之規定,尚不能以受益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負有返還所受領給付之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所明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第1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繼受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並未有如該法第49條之1第1項後段之規定,尚不能以受益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負有返還所受領給付之義務,而認處分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件之補助關係,依前所述,無論被告最先核定訓練計畫之處分或最終准予核銷、撥款之處分,原告均未自該授益處分受領任何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自非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爾後原告即於104年11月30日以上開執行程序業遭撤銷為由,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向本院提起本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應屬程序法規,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後,如有同條第1項所定公法上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屬程序法規,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後,如有同條第1項所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事實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所明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第1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後,則原告就上開被告溢領之款項,本得於撤銷該違法之授益處分後,依現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規定,直接另作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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