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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從73年就同一事件聲請變更登記一案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95年度判字第642號判決確定,准許上訴人之請求,行政機關及下級法院不遵行,已違背行政程序法第216條、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再字第6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再審被告之答辯:再審原告固主張原審判決漏未審酌行政程序法第7、8、9、4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等規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失云云,惟再審原告有關前揭條款之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法第184、185、21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158條,憲法第7、10、11、15、16條,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法、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聲請人另引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2、190條、民法第184、185、765及21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158條、憲法第7、10、11、15、16條、1964年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法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4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麗殿大廈因地震受損程度為「半倒」,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再審原告隨即以原處分公告,則自客觀事實及經驗法則以觀,原處分應未逾2年除斥期間,原判決就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及行政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行政訴訟法第190、12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民法第18、19、184、216、765條,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業智慧財產權全部與相對人的假文件並無任何法律關係;相對人以假文件強制移轉登記再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已經不需法律授權;相對人以假文件聯手強押平民已經不需法律授權,任其污辱;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16條、第765條,行政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意旨略稱:㈠按一切行政行為因程序完備時效完成,確定的法律事實具有拘束之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訴願法第95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等相關法規所明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等裁定、及強制執行法第4、53、54、122條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號解釋、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法第148條至152條、第184、185、756、216條、行政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意旨略稱:㈠按一切行政行為因程序完備時效完成,確定的法律事實具有拘束之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訴願法第95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等相關法規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0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非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以原處分機關身分逕行處分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第206條及第216條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其當然違法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訴願法第95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規定,上訴人等經依法核定退休,屬具有拘束效力的法律事實,原判決卻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已依法核定退休屬具有拘束效力的法律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訴願法第95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所明定,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再審原告執其主觀法律見解,主張其退休之條件成就於新法施行之前,原依舊法核定之月退休金百分比及優存利息等給付內容與條件皆為確定之法律事實,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年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稱其等退休之條件成就於新法施行之前,原依舊法核定之給付內容與條件皆為確定之法律事實,原判決僅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逕行適用,與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23號判決就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均有法規適用顯有錯誤之情事,被告依法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再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稱其等退休之條件成就於新法施行之前,原依舊法核定之給付內容與條件皆為確定之法律事實,原判決僅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逕行適用,與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216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公然違背憲法、國際法規定,強迫抗告人完全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受有利益損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民法第184、185、216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行政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年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用重新設定現階段合理所得替代率之方式,去剝奪原退休俸核發基數之行政處分,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解釋意旨,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拘束之效力,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1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四、被告抗辯:(一)被告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規定:1.被告於作成原處分前,已給予包含原告在內之申請人及參加人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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