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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若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屬行政處分,自非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9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行政法院是否准停止執行之聲請,則須視個案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停止執行標的係行政機關之原處分或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6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訴訟」繫屬中,並不包括再審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31號裁定意旨),在法院駁回行政訴訟之裁判確定後,即不得以提起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停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申言之,訴願法第93條第2、3項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之聲請(申請)停止執行,係各自獨立之程序,要非謂須先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未果,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全字第8號行政裁定預覽 ↗
102年度裁字第1806號裁定所指「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保全強制執行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當時競選總部人員無經驗或於抄錄時,誤認捐贈者為公司,致有疏失誤登情事;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係以停止違法行政處分之執行,保障人民權利,避免受處分人因違法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4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000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系爭處分雖屬形成性質之處分,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168號裁定意旨,參諸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5項規定,一經為停止執行裁定,不僅停止給付性質原處分之執行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之要件。本院89年度裁字第1575號裁定意旨,固謂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謂「難於回復」者,並無意將一般需以金錢填補損害之情況排除在外,惟依該裁定意旨,尚須符合事後填補損害與當初加損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最後一樣就爭執原處分效力而為判決,再審是該案訴訟之延伸,同繫屬於原審法院審理,當然是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既未規定排除,當然適用,求為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4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停止執行之聲請,經審查結果,於上揭法定要件欠缺其一,即屬要件不備,而應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05號裁定參照)。㈡、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關於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的「停止(原處分)執行」制度,法律並沒有以外國學說所稱的「審究本案訴訟勝訴概然性」直接作為法律要件,而是於訴願法第93條第3項、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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