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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既然無從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亦未能逕辦理遷葬事宜,受限於刑法第18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之規定,更不得擅自損壞、發掘墳墓,換言之,該墳墓已造成限制土地使用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8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屢屢托夢表示要重建祖祠,而馬家祭產全由被告夫婦管理支配,因認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以重建祖祠等語,業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㈠按我國刑法固有關於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之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十八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各罪之保護客體,尚非個人之信仰自由,仍以保護對禮拜處所、儀式及墳墓等之神聖,保障關於屍體、遺骨等物體之不可侵性為形式;而以保護宗教感情及關於宗教之社會善良風習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七、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八、妨害農工商罪。九、鴉片罪、賭博罪。十、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十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甲○○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至於自訴人所訴被告妨害喪葬祭禮之部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係規定於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之社會法益罪章內,且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立法理由,係為保護宗教為由所制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上訴字第二五六0號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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