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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再者,上訴人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具申請書向被上訴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並非向被上訴人重新申請設置加油站;原處分二及訴願決定均就重新進行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係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1月14日第646次會議審議通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作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事由」,原告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解釋上亦當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5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在得依上揭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符合上開規定者,解釋上,應容許其依上揭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求周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在依上開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解釋上,當容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求周延(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88號、108年度判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原告主張本件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開法務部函釋意旨,本件原告自不得執相同理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濟,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2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該條規定者,自得依該條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原告主張本件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對於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行政處分,應亦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主張原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行政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開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16884號函釋意旨,本件原告自不得執相同理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由拒不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原告認其不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已影響原告應受法律保障權益,經訴願程序後,亦不能甘服,依法提出行政爭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見原告之申請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縱有瑕疵,亦因被告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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