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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6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量基準如何說服人心?乙、被告主張: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污染環境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量刑之不當或違法。(二)被告雖以原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裁處,亦未依刑法第16條之規定減輕其刑,顯有違誤為由提起上訴云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原告勤於澆水,則持續積水應是必然之結果;而水量多寡係相對概念,觀諸佐證影片,系爭積水容器之水量明顯已足令孑孓生長。且本件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原告所領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核准之總排放量為35立方公尺/日,但原告被舉發當時之排放量不到1立方公尺/日,被告裁處罰鍰應兼顧處分裁量時之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請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4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鑑於違規情事嚴重,曾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3條規定裁處每件違規行為最高罰鍰4500元整,原告提起訴願,行政院環保署以裁量瑕疵為由,撤銷被告最初處分,被告旋依90年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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