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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參酌檢察官當庭表示本案雖認罪,惟並未就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為坦承,仍有諸多事實尚待與其他證人釐清案發相關情節,且被告於本案協商程序中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法定阻卻刑罰事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護內涵,足徵上開減刑規定,乃立法者本於非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保護法益內容之考量,而係基於原住民族文化尊重及原住民族之權利保護,綜合考量下所創設之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係個人阻卻刑罰事由,並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亦即內政部公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自製獵槍」之規範,並無「事後惡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自難認被告得對本案誹謗告訴人之犯行主張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阻卻刑罰事由之適用。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機關非不得介入,此解釋意旨揆之前揭關於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衡平原則之說明,於地方民意代表亦同有適用,而我國多數學者亦多認為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僅是民意代表個人之「阻卻刑罰事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加重誹謗犯罪事實堪以認定,其與辯護人上開各節辯稱尚難認可採,被告復無其他阻卻刑罰事由存在,自應就其本案犯行依法論罪科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自難認被告得對本案誹謗告訴人之犯行主張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阻卻刑罰事由之適用。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5號解釋意旨,基於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衡平之原則,於地方民意代表亦同有適用;而我國學者多亦認為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僅是民意代表個人之「阻卻刑罰事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394 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刑罰事由係為保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5號解釋意旨,基於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衡平之原則,於地方民意代表亦同有適用;而我國學者多亦認為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僅是民意代表個人之「阻卻刑罰事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法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並未以行為人「謀為同死」為要件,僅若行為人謀為同死,則構成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得予免刑而已。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同條第3項之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則除彼此均有死亡之決意外,尚須互相有同意對方加工死亡之承諾,行為人若謀為同死,僅構成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得予免刑而已,仍應負民事上侵權行為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並未以行為人「謀為同死」為要件,僅若行為人謀為同死,則構成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得予免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並未以行為人「謀為同死」為要件,僅若行為人謀為同死,則構成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得予免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並未以行為人「謀為同死」為要件,僅若行為人謀為同死,則構成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得予免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㈠按刑法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並未以行為人「謀為同死」為要件,僅若行為人謀為同死,則構成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得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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