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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A型鋁門窗並未落入告訴人內取式雙階梯風雨窗申請專利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9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和主管機關之決定受到司法控制,惟「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區別之「雙階」終究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實過於複雜困難,且原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係經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在案,而本件耕地出租僅係國家對非公用之國有耕地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自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抗告意旨認本件應適用雙階理論,對本件抗告人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5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本件耕地出租僅係國家對非公用之國有耕地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自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自難以我國政府採購及國民住宅爭議有採如雙階理論作行政及民事救濟之分界即可無限延伸所有行政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本件耕地出租僅係國家對非公用之國有耕地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核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抗告人認本件亦應適用上開雙階理論,顯有誤會等情,業經原判決敘明得心證之事由甚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雙階理論既有上揭瑕疵,則解釋上除法律已有應採雙階理論之規定(如政府採購法),或行政主體於同一行政程序,形式上確有2個以上先後作成、堪為階層之意思表示者外,實不宜貿然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並進而推論應適用雙階理論,認本件屬訂約前之爭議,為公法爭議云云,即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7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但若問雙階理論背後之價值決擇基礎,則有以下之法理觀點必須說明清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雙階理論既有上揭瑕疵,則解釋上除法律已有應採雙階理論之規定(如政府採購法),或行政主體於同一行政程序,形式上確有2個以上先後作成、堪為階層之意思表示者外,實不宜貿然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本件國有耕地之申租,單純為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於非公用之公有財產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自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要難比附援引。是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雖主張本件應有雙階理論之適用,惟雙階理論背後之價值決擇基礎,有以下之法理觀點必須說明清楚:⒈在私法領域,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權利主體享有「是否締結契約」,以及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又據信天公司之新型專利係對雙階梯風雨窗加以改良,令內、外窗扇均可由室內取卸,且獲良好之密閉及排水之功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開工程會雖未敘及此部分屬公法爭議應適用何種程序,惟基於前述雙階理論,自仍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本件耕地出租僅係國家對非公用之國有耕地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自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自難以我國政府採購及國民住宅爭議有採如雙階理論作行政及民事救濟之分界即可無限延伸所有行政機關對外為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本件景觀苗木生產專區出租僅係國家對非公用之國有耕地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核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自難以我國政府採購及國民住宅爭議有採如雙階理論作行政及民事救濟之分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邏輯上必須先依相關法規與行政法法理判斷可認其屬公法行為始得以適用雙階理論,而非逕援引雙階理論即認主管機關所為之拒絕表示即成為公權力行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區別之「雙階」終究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實過於複雜困難,且原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亦脫離現實,是以行政私法行為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5)國有耕地之出租既亦屬私經濟行政(行政私法行為)之一環,自無排除雙階理論適用之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區別之「雙階」終究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實過於複雜困難,且原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亦脫離現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本件國有耕地之申租,單純為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於非公用之公有財產為收益使用之私經濟行為,自無適用雙階理論之餘地,要難比附援引。是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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