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4.12.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4044312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9、30 條條文;增訂第 2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2.11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四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二次修正。茲為提升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效能,增設「毒品查緝中心」,另配合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次會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附帶決議,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有效遏止非法食品氾濫,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一、增設「毒品查緝中心」。(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偵查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協助查緝非法食品事項,並修正「偽、劣、禁藥」等文字為「藥物」。(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增訂毒品查緝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五、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