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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5 次修法(112.08.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12674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5、16、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2、2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8.14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茲為強化數位證物鑑識能量、架構情資分享網路等重要工作,有效整合運用科技偵防資源及專責處理資(通)訊安全事件,規劃增設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另為統合刑事鑑識量能,並配合司法改革決議,研訂、完善各項鑑識制度,規劃增設刑事鑑識中心,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組設單位,增設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及刑事鑑識中心。(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鑑識科名稱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修正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修正刑事資訊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增訂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七、增訂刑事鑑識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