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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7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20 條條文;增訂第 3-1、21-4 條條文;刪除第2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曾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茲為貫徹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因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所面臨之後續挑戰,爰規劃任務編組詐欺犯罪防制中心法制化;另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修正預防科、偵查科、紀錄科組設,並增設詐欺犯罪防制中心;另調整警備隊為二級單位並整併至督訓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預防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督訓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增訂詐欺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四)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1.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1.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 一、預防科,分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詐欺犯罪防制中心,分三股、二隊辦事。 二十二、公共關係室。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政風室。 二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分四十隊辦事。
  1.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公共關係室。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政風室。 二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分四十隊辦事。 二十七、警備隊。

第 5 條

  1.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1.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電信、金融、網路詐騙犯罪預防與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第 20 條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文康活動、本局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九、拘留所、槍械室看守與管理及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之支援。 十、其他有關督訓保防及警備事項。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督訓保防事項。

第 21-4 條

  1. 詐欺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詐欺犯罪防制措施之策劃及執行。 二、詐欺犯罪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三、查緝詐欺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勤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電信、金融、網路詐騙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詐欺犯罪防制事項。
  2. 經濟科、偵查第七大隊、偵查第六大隊與偵查第八大隊所屬詐欺犯罪防制專責偵查隊人員執行詐欺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業務,兼受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第 28 條

  1. (刪除)
  1. 警備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 二、拘留所、槍械室看守及管理。 三、支援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