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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6 次修法(113.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01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四條、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3.01.1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茲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刑事局辦理,並於刑事局新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刑事局組設,增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偵查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