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10.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 106006547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及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6.10.26 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五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員額評鑑結論報告就業務分配、處(室)設置及人力運用所提之建議,爰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以健全組織,並調整職務配置以契合業務所需專業職能,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減綜合規劃處科(室)數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