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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次修法(115.0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 11500003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5.01.22 修正)》 依據司法院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下稱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除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他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亦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要求政府機關應於三年內(即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前)透過修法或制定專法使其取得原住民身分,以保障其身分認同權,另應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保障其權利。為健全本會組織,明確各處室分工及未來業務發展,爰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會下設處室編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綜合規劃處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秘書室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1.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7 條

  1.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協調及研議。 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 三、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認定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部落之核定、規劃、輔導、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制度之研究、保存及發展。 六、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七、國際與兩岸原住民族交流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八、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及其權益保障之規劃、協調審議。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綜合規劃事項。
  1.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協調及研議。 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 三、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認定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部落之核定、規劃、輔導、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制度之研究、保存及發展。 六、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七、國際與兩岸原住民族交流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八、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管理。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綜合規劃事項。

第 13 條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