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1.22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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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委員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技術性事務之審核、會核。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經濟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