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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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技術性事務之審核、會核。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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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5條,技監和參事具有以下權責: 一、審議計畫方案和法令。 例如,技監和參事可以參與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計畫方案和相關法令,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和各項政策。 二、審核並會核技術性事務。 例如,技監和參事可以審核和會核與技術性事務相關的議題,確保其符合專業要求和標準。 三、進行業務的研究改進,提出重要政務建議。 例如,技監和參事可以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業務進行研究和改進,提出對重要政務的建議,以推動委員會的發展和效能提升。 四、出席重要會議。 例如,技監和參事可以出席各種重要會議,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發表意見,參與重要決策和討論。 五、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技監和參事可以處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需要執行相關工作。 以上資訊來自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該規程是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所制定的,用於規範該委員會的運作和相關事務處理。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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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