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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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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