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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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深度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設有不同的處及室,並分別辦理不同的業務。具體分類如下: 一、綜合規劃處,分成四個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成四個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成兩個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以下為每個處及室所負責的業務範疇: 綜合規劃處:負責原住民族發展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教育文化處:負責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等相關事務的推動與發展。 社會福利處:負責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福利政策等相關事務的規劃與執行。 經濟發展處:負責原住民族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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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