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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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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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設有不同的處及室,並分別辦理不同的業務。具體分類如下: 一、綜合規劃處,分成四個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成三個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成四個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成兩個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以下為每個處及室所負責的業務範疇: 綜合規劃處:負責原住民族發展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教育文化處:負責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等相關事務的推動與發展。 社會福利處:負責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福利政策等相關事務的規劃與執行。 經濟發展處:負責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等相關事務的規劃與推動。 公共建設處:負責原住民族公共建設、基礎建設等相關事務的規劃與執行。 土地管理處:負責原住民族土地管理、土地利用等相關事務的監督與執行。 秘書室:負責協助處理委員會相關事務的協調與管理。 人事室:負責處理委員會人事相關事務的管理與執行。 政風室:負責處理委員會政風相關事務的督察與執行。 主計室:負責處理委員會財務相關事務的統籌與管理。 以上資料來自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可作為該法條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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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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