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本會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7條,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了處理法制業務而設立了法規會。法規會是一個常設性的任務組,其中包括一個執行秘書職位。執行秘書的人選由適當的人員擔任,而法規會的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則依照設置要點進行規定。這意味著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處理法制業務時,設有一個專門的法規會,並且有一位執行秘書負責組織和管理該會的事務。詳細的組設和主管權責則由設置要點進行明確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