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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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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7條,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了處理法制業務而設立了法規會。法規會是一個常設性的任務組,其中包括一個執行秘書職位。執行秘書的人選由適當的人員擔任,而法規會的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則依照設置要點進行規定。這意味著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處理法制業務時,設有一個專門的法規會,並且有一位執行秘書負責組織和管理該會的事務。詳細的組設和主管權責則由設置要點進行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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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本會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