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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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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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委員的權責包括出席本會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以及提議改進本會業務的意見。根據該條第2項,聘用委員則有另外的指派事項,包括先期審查重要議案、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相關法規、原住民事務的先期協調和聯繫,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的會議、調查、研究和協調,參加族群的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和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活動,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委員具有出席本會委員會議的權責。此外,聘用委員也具有先期審查重要議案、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相關法規的權責。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在會議中討論並提出相關議案,以及對本會業務提出改進意見。除此之外,他們還需要根據主任委員的指派,進行先期審查、協調和聯繫相關機關的原住民事務,主持或參與專案小組會議,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的會議、調查、研究和協調,以及參加族群的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和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活動。此外,他們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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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