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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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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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2條,主任委員負責綜理該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下屬人員;副主任委員則協助主任委員處理委員會的工作。這個條文規定了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的職責和職權範圍。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主任委員有責任綜理委員會的日常運作,並指導和監督下屬人員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則在主任委員的協助下負責處理委員會的事務。具體的職責和職權範圍可以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的內部文件和指導文件,例如行政作業規範、工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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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