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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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協調、督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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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2條,土地管理處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的研擬、協調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制定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的相關政策,協調各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並參與法制的審查和修改。 2. 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的規劃、協調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規劃和協調原住民保留地的範圍和面積,並對增編和劃編進行審議和管理。 3.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調查和研究,協調和劃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界線和範圍,處理領域爭議,並進行審議和監督。 4. 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的管理和共同管理的規劃、協調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規劃和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管理,促進原住民族與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共同管理。 5. 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的協調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協調和審議原住民保留地的建築用地規劃,確保土地的合理和有效利用。 6. 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的規劃、協調、督導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管理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權益和權利,協調和指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使用,進行規劃和審議。 7. 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的協調和審議。 例如,土地管理處負責協調和審議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的保護事項。 8.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 處理與原住民土地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不在以上列舉範圍內。 所使用之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0月3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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