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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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住宅、部落建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建設之規劃、審議、管制、考核與輔導。 三、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環境之調查、規劃及協調。 五、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法令、技術規範與傳統工法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與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基礎工程、營建等公共建設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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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1 條,該處的職掌事項如下: 1. 原住民族住宅、部落建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該處負責制定原住民族住宅和部落建設的政策和法規,協調各方利益,並審議相關事項。 2.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建設之規劃、審議、管制、考核與輔導:該處負責規劃、審議、管制、考核和輔導原住民地區的部落建設工作。 3. 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該處負責規劃、協調和輔導原住民部落的安全防治、防災和遷住工作。 4.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環境之調查、規劃及協調:該處負責調查、規劃和協調原住民地區部落的基礎環境建設工作。 5.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法令、技術規範與傳統工法之協調及審議:該處負責協調和審議原住民地區部落基礎建設的法規、技術規範和傳統工法。 6. 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與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該處負責規劃、協調、輔導和審議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和都會區安置住所的相關事項。 7. 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基礎工程、營建等公共建設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該處負責規劃、協調和輔導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相關的基礎工程和營建事項。 8.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該處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 範例: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公布,該法規賦予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的權利。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處可能負責協調並審議原住民取得土地承租權或無償所有權的相關事項。
- 原住民名詞
- 核與名詞
- 法令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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