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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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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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0條的規定,經濟發展處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規劃、協調和審議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和法規。 2. 規劃、管理和輔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3. 規劃、協調和輔導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 4. 協助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等的輔導。 5. 規劃和輔導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以及產業經營。 6. 規劃、協調、執行和輔導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 7. 規劃、協調和輔導有關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經濟發展事項。 8. 執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協調。 9.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經濟發展處負責規劃、協調和輔導原住民族的經濟發展相關事項,包括政策和法規的規劃和審議,綜合發展基金的管理,融資、保險、儲蓄等金融相關事務的規劃和協調,以及土地開發、產業、觀光、影視音樂創意產業等領域的規劃、協調和執行。經濟發展處還負責保護和促進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專屬權利,並提供相應的輔導和協調服務。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pw7kd0m4np246d0g8.pdf 2. 原住民族基本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 原住民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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