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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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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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3條,秘書室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印信的保存和文書、檔案的管理。 2. 處理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等事務管理工作。 3. 處理國會聯絡和媒體公關工作。 4. 處理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事項。 根據此條規定,秘書室負責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行政事務,包括對印信的管理、文書檔案的保存和組織、出納業務的處理、財務管理、營繕工作、採購事務等。此外,秘書室還負責與國會的聯繫和媒體的公關工作。此條還強調了秘書室的工作範圍涵蓋其他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因此,秘書室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內部行政工作的重要單位,扮演著協助委員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角色。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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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