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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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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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8 條的內容主要涉及原住民教育文化相關事項的規劃、協調和審議。具體包括以下職掌: 1. 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的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此項職掌指的是該機構負責制定、設計、協調和審議有關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和語言的政策和法規。 2. 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的研究、保存與傳承的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根據該項職掌,該機構負責規劃、推動、協調和審議有關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和傳統技藝的研究、保存和傳承。 3. 原住民族一般教育的統合、協調及審議。 此項職掌意味著該機構負責統合、協調和審議有關原住民族一般教育的事項。 4. 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的統合、協調及審議。 依據該項職掌,該機構負責統合、協調和審議有關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和法規的事項。 5. 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的規劃、協調及審議。 根據此項職掌,該機構負責規劃、協調和審議有關原住民人才培育和輔導的事項。 6. 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的規劃、推動及審議。 依據該項職掌,該機構負責規劃、推動和審議有關原住民族傳播媒體和教育文化團體輔導的事項。 7. 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的規劃、推動及審議。 根據此項職掌,該機構負責規劃、推動和審議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的事項。 8.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的輔導。 此項職掌指的是該機構負責輔導自治區內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和語言文化等方面的事項。 9.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營運監督。 根據該項職掌,該機構負責監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營運。 10.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最後,該機構還負責其他與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和語言有關的事項的規劃、協調和審議。
- 原住民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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