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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 11 次修法(114.08.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41603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4.08.04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為因應國內化學工廠設備架臺、管線、塔槽、廠房等高處火災事故搶救需要及相關災例,經重新檢視並調整消防車輛之定義及應備裝置,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以符實務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