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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 9 次修法(112.03.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31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2.03.30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茲為強化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安全及效能,經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及目前消防機關實務實際運作模式,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定明救火、山域救援及水域救生等個人基本裝備,並增列緊急救援小組裝備、山域救援裝備及救災機器(人)、無人機等輔助救災科技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