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5.02.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508215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5.02.23 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授權訂定,於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 本標準現行第四條係以直轄市、市、縣轄市、鄉、鎮等行政區域人口數規劃配置消防車數量,考量直轄市、縣(市)區域特性不同,且人口數及城鄉差距頗大,以人口密集地區為例,因其人口數多,依本標準現行第四條須配置眾多消防車,惟現有消防分隊停車空間有限,又難以覓得土地增建消防分隊,且救災實務上得透過消防車調度派遣及相互支援機制,因應救災勤務需求。爰在不影響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能量之前提下,增訂消防分隊轄區人口數之計算上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照轄區特性及實際救災需求規劃實際配置消防車數量。 另勤務機車,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編制員額每滿三人配置一輛,惟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勤務使用勤務機車之情形並不多,允宜減少其配置數量,並賦予配置彈性。爰修正勤務機車數量,及修正消防車配置數量,並增列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實際救災需求酌予增加消防車數量及規劃消防車配置地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