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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次修法(103.06.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36602939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號公告第 35 條第 3 項、第 3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