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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次修法(108.08.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866034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108.08.09 修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八年五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茲因國家語言發展法業經總統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零八零零零零三八三一號令制定公布,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須配合修正,將國語讀音修正為國家語言讀音,並增訂以外文姓名音譯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為由申請變更外文姓名者,以一次為限,以維護護照姓名之穩定性及護照之公信力。另配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修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