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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7 次修法(114.05.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1243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05.06 修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茲配合國防部業務調整,將國防部政務辦公室掌理「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編組、運作及設備規劃」事項,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動員綜合處掌理,爰修正本規程第十二條,以符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2 條

  1.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核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
  1.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編組、運作及設備規劃。 五、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核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