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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8 次修法(114.08.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2272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4.08.08 修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茲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公布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軍人提起之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律事務司職掌事項,增列軍人權益事件及訴訟代理,並刪除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之遴聘與派兼有關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刪除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之國防部常設性任務編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1.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法、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軍事監所與軍人權益事件之管理及督導。 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訴訟代理、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 四、軍法、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 五、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督導。 六、國防法規之管理、編譯、諮詢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法規之審查、發布;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管理及轉頒。 七、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
  1.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法、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軍事監所之管理及督導。 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 四、軍法、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 五、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督導。 六、國防法規之管理、編譯、諮詢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法規之審查、發布;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管理及轉頒。 七、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

第 16 條

  1.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辦理官兵權益保障案件之再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