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4 次修法(0.11.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248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11.18 修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茲為建立國軍公允之案件調查機制,有關法紀調查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與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事項,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掌理,爰修正本規程第七條,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