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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0.05.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80000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8.05.06 修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未作修正。茲配合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國防部業務調整,軍事投資建案相關業務自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移轉國防部戰略規劃司掌理,及國防科技執行管考及後勤委商保修業務自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分別移轉軍備局及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爰修正本規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八條,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