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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5 次修法(110.12.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2943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5、18 條條文;刪除第 10 條條文;除第 4、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2.17 修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茲因國防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將現行國防部內部單位「全民防衛動員室」改編,成立國防部次級機關「全民防衛動員署」,相關動員業務及人力移由該署掌理,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