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1.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006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9.01.07 修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國防部業務調整,有關軍禮勤務之執行、三軍樂儀隊與示範樂隊之任務派遣、訓練及督導事項,自國防部政務辦公室移轉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爰修正本規程第十二條,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