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第 7 次修法(114.08.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2306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08.14 修正)》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茲配合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新編「作戰整備處」,爰修正本規程第三條,將該室修正為「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2.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1.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2.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