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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11 次修法(0.01.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5000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國防部國略軍編字第 1070000026 號令移編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第 11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5.01.18 修正)》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之規定,廣拓志願役人力來源,及彈性補充軍隊人力,爰修正本規則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七條,增列授權法源,並將軍官、士官志願留營與入營服役期間,由現行「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及「以三年為一期」,均調整為「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以充分運用人力,並符合軍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