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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14 次修法(113.0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300087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3.01.10 修正)》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施行,曾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十年二月五日。茲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並周延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機制,健全其服役制度,鼓勵其積極爭取留營機會,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六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考績考核之條件,調整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者,得留營、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