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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12 次修法(0.11.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244538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9.11.13 修正)》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曾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茲配合國軍用人政策,提高志願留營、入營人員之素質,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志願留營、入營申請資格,增列品德類之甄選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 二、增列不得參加志願入營甄選之限制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