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0.0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0288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0.02.05 修正)》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曾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之施行期間,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刪除本規則之授權法源,並配合國軍用人政策標準符合實需,爰修正本規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本規則有關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之授權法源。(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志願留營及入營申請資格,品德類甄選要求之條件,分別以最近一年至三年及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不得有品德類記過處分為審核期間。(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