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9 次修法(114.05.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1278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4.05.09 修正)》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曾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九月七日。茲考量部分志願士兵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後有意重返部隊,為給予曾服志願士兵現役經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仍期能再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重返部隊服役人員之機會,以及修正報考人身高、刪除辨色力異常之色弱,並放寬報考憲兵、儀隊兵、軍樂兵、軍法戒護兵、陸軍兩棲偵搜兵及國家安全局、政治作戰局所屬志願士兵之刺青(紋身)等限制條件,以充實國軍志願士兵人力,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甄選條件及附件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2.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3.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常備兵現、解除召集或退伍滿年。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服役年資滿七年,未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2.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3.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滿最少服年限年資未滿年。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